根据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对当事人何鉴明、黄喜娣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在清远市清城区城北二路西7座康怡大厦二座二梯14层03号天面加建房屋的行为作出《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20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上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20号)公告送达。
当事人何鉴明、黄喜娣应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半环北路秀丽公园南门侧(联系电话:0763-3311612)领取《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城区城执行催〔2024〕12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
关于对何鉴明、黄喜娣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的公告.pdf
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1月19日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名单